读《以利为利》

· 13267字 · 27分钟

这本书的全名是《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作者周飞舟是北大社会学系的一个教授。此书偏向于量化研究,用调研收集到的翔实数据来分析论证观点。书的出版年份是2012年,但中间几章关于转移支付体系的建立、县乡财政危机、基层政权悬浮、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专项资金等内容用的都是作者在2004年前后调研的成果。这本书的写作框架极好,看目录就能看出来主体结构非常清晰,首尾的绪论和结论两个章节写得尤为精彩。

此书在叙述由税制改革带来的地方政府行为变化之前,首先说明了符合中国特色以及基本国情的三个重要特点,这里直接摘录原文如下。

政府放权和市场成长是两个紧密相连的过程。中国改革的“渐进”特色,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始终是政府放权的结果,市场对于经济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始终是以政府放权为前提条件。

虽然市场的作用不断扩大,“体制外”的力量不断成长,但是国家和政府的控制并没有明显的弱化,许多重要的市场要素如资本、土地乃至劳动力的配置权力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插图]。与改革前不同的只是其控制的手段和方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经济上,政府对企业由管理控制、利润控制转向税收和土地调控,政府和政府官员仍然与地方企业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对政治和社会组织以及社会事务方面的控制仍然强大。这使得体制外力量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却呈现出“碎片化”的态势[插图]。这些力量不但没有发展成为政府之外的制衡力量,而且由于其非组织化、非政治化的特点,反而呈现出和政府力量逐渐融合和同化的趋势,那些不能融合的力量则被“抛出”主流社会之外而成为弱势群体,例如农民、农民工和从企业改制、转型中产生的下岗工人。用一些社会学家的话来说,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表现出“断裂”的特征,这也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财富和社会不平等也在同步增长的重要原因。

精英替代理论假设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掌握资源分配权力的政治精英将逐渐被市场转型过程中兴起的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所替代,或者说社会的精英集团将呈现出分化的趋势,没有一种精英团体会像过去一样全面垄断社会资源的分配权。精英再生产理论则认为旧有的政治精英会在转型过程中利用其已经掌握的权力去维持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成长为新的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在经历了十多年的研究和争论之后,学者们对中国精英的认识已经逐步达成了共识,从实践过程来看,中国社会呈现出的是精英再生产而非精英替代的特征。

不过,若按照我的个人思路来总结的话,大约就是:其一,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彻底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处处不离政府参与资源配置和调节的痕迹;其二,我国“先富带动后富”的经济发展方针使得许多重要市场要素资源的分配也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其三,精英再生产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权被政治精英团体垄断。这三个重要特点的结合,若是在较为极端的情况下,有可能使得政府成为一个与人民利益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合体。

这本书其实也写得有些“点到为止”,不过作者没写出来的部分,读完此书的读者大概也能意会到一点。我在看这本书的时候总有一种奇妙的感觉,作者其实也只是选择了一个解读历史的角度,正是因为已经有了选择,所以下笔之时便有了轻重之分。尽管作者本人知晓的部分比写出来的部分多,但也需要作出调整来为写作服务。于是整本书始终紧紧围绕书名展开,在写地方政府竞争的部分提到了政治锦标赛1,在写基层财政悬浮的部分也提到了财政供养人员的冗员问题,但并没有围绕后两者而深入展开。

中央地方的支出责任、收入划分 🔗

本节先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对应收入、支出划分做个简单的梳理。

财政部网站上有“中国财政基本情况”的专题,分别有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2013,里面都梳理了“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整理如下。

  • 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划分。
中央 地方
国防、武警经费 民兵事业费
外交支出 -
地质勘探费 -
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 -
中央级行政管理费 地方行政管理费
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 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 地方企业的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
中央安排的农业支出 地方安排的农业支出
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 公检法经费
中央负担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其他支出
- 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
  • 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
中央 地方
关税 -
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地方企业上交利润
增值税75% 增值税25%
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0% 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0%
海洋石油资源税 其余资源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97% 上海、深圳3%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 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
-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整理的是2009-2013年间的分税制框架,因而历史上还有一些变革不在其中。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而在此之前,是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2006年起,全国取消农业税。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此前的营业税全归地方,营改增后,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

此外,财政部还公开了一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在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文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科技等领域有较为详细的描述,这一整套改革方案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方案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成了五个不同档。

分档 区域
第一档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档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第三档 辽宁、福建、山东等3个省(不含计划单列市)
第四档 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4个省(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第五档 北京、上海等2个直辖市
查看绘图的 R 代码

library(echarts4r)
china_map <-
  jsonlite::read_json("https://geo.datav.aliyun.com/areas_v3/bound/100000_full.json")

# 准备数据集
df <- data.frame(
  region = c("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
             "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
             "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
             "北京市", "上海市"),
  value = c(rep(1, 12), rep(2, 10), rep(3, 3), rep(4, 9), rep(5, 2)))

# 开始绘图
df |>
  e_charts(region) |>
  # 注册中国地图
  e_map_register("China2", china_map) |>
  # 将数据映射到地图上
  e_map(value, map = "China2") |>
  e_visual_map(value,color=c('#1D271CFF', '#274637FF', '#2C715FFF', '#44A57CFF', '#819A7AFF'))

针对不同领域的不同方面,中央与地方分享负担的比例在不同档有所不同。比如在教育领域的“公用经费”方面,中央财政分担的比例为:第一档80%,第二档60%,第三四五档50%。又如在公共文化领域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方面,中央财政分担的比例为:第一档80%,第二档60%,第三档50%,第四档30%,第五档10%。

书中时间线 🔗

  1.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从国务院的历史公报上面可以翻到1993年第30号中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此项改革的内容在此不赘述,仅根据此书内容简要梳理对比改革前后的变化。

改革前的财政体制成为财政包干制,简单来讲2就是只要本级政府达到上级政府的收税基数要求,上解后剩下的税收由本级政府全权支配。而改革后的分税制,简单来讲就是划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并按税种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比如关税、消费税全归中央,营业税全归地方,增值税按照中央75%、地方25%进行分成。

分税制改革只是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分成,也就是只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做了清楚的界定,而每个省级政府内部各级政府的收入分成并没有硬性规定。绝大多数省也依照分税制的方法,在省-市-县-乡之间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层层上解。但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传说中的“散装江苏”,县级收入大多较少上解到省级,因此各县独立发展经济,也就衍变成了众多经济强县“谁也不服谁”的状况。此外,按地理位置划分的东中西部各省在经济发展速度上也有快慢之分,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其县乡财政收入大多往省市集中,也就出现了各省举全省之力发展省会城市的现象。

在工业企业发展方面,改革前包干制下,政府只要做大企业规模,不管利润多少就能增大税收3。而改革后分税制下,增值税由中央地方共享、营业税归地方,使得地方政府兴办工业企业积极性受到打击4,转而发展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增加营业税税额的行业。1994年土地出让金全归地方,也使得地方政府开始依赖土地财政发展经济、增大 GDP 规模5。这点也直接摘录原文如下。

由于制造业企业上缴的主要税收是增值税,而分税制规定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所以在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能够从企业上收取的地方税收大幅度下降。在这种局面下,我们在1990年代中期看到了地方乡镇企业大规模倒闭、转制的高潮。以前“养鸡下蛋”的“鸡”下的蛋大部分变成了中央政府的收入,所以地方政府失去了经营乡镇企业的热情。事实上,我们普遍可以看到,分税制以后增值税已经完全不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地方的主体税收迅速转变为被100%划为地方税种的营业税。营业税主要来自于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这有助于我们理解90年代后期以至到今天仍然过热的地方基础建设投资热潮以及各种以“大兴土木”为主的政绩工程。地方政府的这种反应是预期之中的结果,预料之外的结果则是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开始开辟税收之外的财政收入来源,即“圈地”和“以地生财”。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一级市场,所以可以低成本地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以高价格在土地二级市场卖出去,从中获得了巨额的土地转让收入。据目前的研究,东部地区许多县市政府的土地收入相当甚至高于其地方财政收入规模。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剥夺农民土地、吸引企业和地产商占地的行为只有通过由分税制以来形成的政府间关系才可以得到较深层次的解释。

在农村农业税费方面,改革之初,大量中西部地区的县乡财政陷入危机,冗余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发放成了问题,使得1994年的全国农业税税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84%,同时农村小学的教师工资也被拖欠或挪用,教师工资发不下来使得农村小学大量倒闭。

  1. 2001年起农村税费改革,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

2001年开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结果2002年的全国农业税税额比上年增加了49%,陷入了“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关于“黄宗羲定律”可参考秦晖的《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大概就是所谓“积累莫返之害”导致我国历史上每一次税制改革短期可行长期又继续加重农民负担。具体原因,此书中也有详细描述,简单来说就是农村税费分为税和费,税是国家法定的,费是地方立的名目,改革前既收税也收费,改革后砍掉了费但是提高了农业税税率,相当于是并费入税,然而却无法彻底杜绝基层继续立名目收费。

此书提到的“倒逼和反倒逼”,我在其他书中也看到过一些,这点便也直接摘录原文如下。

2002年以来的税费改革表面上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其实质是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要做到农民负担减轻之后不出现反弹,不陷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关键是要让基层政府的财政开支有相对稳定的来源。

李与吴的文章以自上而下实施的税费改革为背景来揭示中央和地方基层政府(主要是县乡两级)的博弈过程。文章指出,中央政府力图通过硬化基层的预算约束来“倒逼”基层政府规范行政过程,精简机构和人员,这是一种典型的博弈式做法。但基层政府的反应并不是按照中央政府的预期作出的,而是通过一系列手段(变通政策、诉苦以及消极提供公共服务等等)使得中央政府的倒逼意图失败了,而这些手段造成的农村紧张状况反过来给中央政府带来了进一步的压力,形成了基层对中央的“反倒逼”。其结果造成了中央政府增加转移支付、主动负担农村公共服务开支的戏剧性结果。这个分析的意义在于,税费改革带来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互动表面上看来都是针对农民负担和农村公共服务的,但实质上却是在“谁来承担改革成本”这个问题的暗自较量。换句话说,国家和农民关系变化的真正解释是其背后的中央和地方关系。

  1. 分税制后出现的基层财政危机

伴随分税制改革一起发生的是转移支付体系的建立,但是层层上解的收入未必全都可以通过转移支付体系再层层下发。这一点很好理解,各级政府都需要完成上级下发的指标任务,如同疫情期间各类隔离政策从上往下的层层加码,财力资金从上往下拨款时也可能会被层层截留。在《小镇喧嚣》中就有类似的例子,比如国家修的一条路经过一个村,中央下发专项资金用于给农户赔偿补助,假设赔偿标准是一万元一户,那么省里可能会扣下五千用于发展其他项目,到了市里又扣下三千也用于发展其他,再到县里又扣下一千用于填补别的窟窿,最后由乡镇基层去与农民对面谈判,也许还会再扣下几百,这一层层信息差使得下级面对上级的权威无法提出反对意见。于是乎,在一个省级的层面上,分税制和转移支付或可使得政府财政收支缺口与改革前相比不至于大幅扩大,但是在县级、乡镇级却未必。

农村税费改革后,中西部基层乡镇政府人员的工资基本有了保障,这由县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达成,但是仍然缺少维持政府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发展当地经济和偿还历史债务的资金。关于基层政府的债务这部分,我看的时候倒是理解其中的逻辑。改革前,基层政府可以借新债还旧债,灵活地腾挪转移总可以维持基本运转,这可能有点像一个人办了十几张信用卡,循环着用一张张卡维持着借钱与还钱的平衡。而改革后,财税收入大部分上解,转移支付下达的专项资金都有固定用途,赶上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基层政府难以向银行或信用社再贷出新的款项,民间借贷也因为政府信用的情况而不再借贷,这一切因素累积导致借钱与还钱的平衡被打破了,此后旧债新债便利滚利越滚越大,陷入螺旋下坠的恶性循环之中。但我始终有个疑问,若说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基层政府都有历史债务,那最初的窟窿是怎么产生的呢?书中还详细描述了调研得到的乡镇政府处理债务的一些行为,无知平民看了会略感震惊,摘录原文如下。

新增的债务大部分以向个人借款、向上级机构借款和拖欠工程款为主。“拖欠”也是一个类似借款的手段。由于缺少可用资金,有些乡镇政府的作风变得“无赖”化。吃饭欠饭馆钱,开会欠宾馆钱,开车欠加油站的油钱,可以说是“能欠就欠”、“无所不欠”。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工程队欠款。无论是修路架桥、盖楼建校,还是搞农田水利,几乎每个公共建设项目都有工程队的欠款,这些欠款占到建设款的20%到80%不等。在我们调查的三省十二个乡镇中,几乎没有乡镇不拖欠工程款的。有个乡镇干部说,现在搞公共建设,最主要的就是要和包工头“斗智斗勇”,骗得他先把活干了再说。值得注意的是,工程队欠款,名义上受损的是包工头,实际受损的则是在建筑队的农民。

除了“借”和“欠”外,乡镇政府还有两种主要的办法。一曰“跑”。就是乡镇政府利用各种关系,去上级部门跑项目、要资金。中央及省市财政支农的资金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以项目的形式下达的。这些项目的资金分配有主观上的随意性。近年来,县乡基层政府越来越重视“跑项目”的工作,有些地区甚至会对“跑”成功项目的官员有回扣和奖励。这不但使得上上下下设租、寻租之风愈演愈烈,而且也使得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来发工资、维持日常运转等现象变得公开化和普遍化。“跑”钱成风的最大危害是,它严重影响到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得最需要得到项目的地区项目资金贫乏,而最能“跑”的地区则项目成堆。二曰“卖”。就是变卖乡镇政府的固定资产或者一次性出让固定资产的承包权。在这一点上,不同地区的乡镇政府可以说是“各有奇招”。根据我们的调查,有的乡镇靠砍树卖树,有的靠出卖倒闭的乡镇企业的厂房、土地,有的靠一次性出卖山林经营权、有的靠出让水电站、水库的承包权。这是把“家底”一次性吃光的做法。这种把家底卖光的办法无疑加重了乡镇财政“空壳化”的趋势。

我看的时候忍不住猜想,这类基层政府岂不是很容易被有钱人和当地政治家族一块联合掌控么?

大城市建设为何摊大饼 🔗

下面从征地、融资、卖地、开发三个方面来梳理一下政府所扮演的角色。

  • 征地

政府向农民征地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书中是这样描写的。

土地征用的主体是国家,土地征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地的权力,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垄断土地资源,而土地征用这种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政策,成为国家以强制性力量占有和取得农村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

以武汉市今年最新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例,在第二章征收程序第第二十条写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征地本身的性质确实是强制性的,不过新的政府文件里居然用了“责令交出”,而在2003年公布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没用过这个词6

但是征地并不是可以无限制进行下去的,征收农村土地与保护耕地是冲突的。各地政府是怎么解决冲突的不可知。在《小镇喧嚣》中提到,大约是从2003年开始,区政府对申请开发工业用地的批复许可控制得极为严格,于是部分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试着转变思路,开始想方设法寻得教育用地的指标,以此法先圈地。书中也有提到其他方式:一种是村中土地实际上已经供给企业使用,而村集体也与企业签订合约获得租金,但没去办手续,名义上土地用途并未转变;另一种是“合村并居”,政府请“农民上楼”、“资本下乡”,将原先村户散居的宅基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

  • 融资

书中提到了一个我第一次听说的概念–“以地养地”。

在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中,所谓的“以地养地”之法是常见的。其基本思路就是将一部分地理位置好的公益性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按招拍挂的形式出让,获得高额出让金之后用于补贴公益性建设的支出。例如将用于建设学校的1000亩土地中的200亩作为商住用地进行开发出让,这样所得的收入可以支付所有的学校征地、开发、建设成本之后还有富余。而政府性公司的土地抵押贷款实际上也是奉行的这样一套“以地养地”的思路,不过区别在于,那些用于“养地”的“好地”并没有真正进行经营性开发,而是高价抵押给了银行。相对于传统的“以地养地”之法而言,这可以说是“以地养地”的金融版本。

这个概念可以有多种解读角度,其中一种是政府本身就储备着一些已经征用但仍未开发的土地,将这些旧储土地给银行做抵押贷款,然后用贷款拿到的钱再向农民征收新的集体土地;还有一种是先用土地出让金还清银行贷款,然后再征收新的土地再融资贷款,如此循环。土地的价值经政府之手而实现了大幅跃迁,土地被农民使用时仅作为耕地、宅基地,同一块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只要运用得当可以在一段时间差内得到两笔资金,既可以抵押给银行获得融资又可以卖给开放商获得土地出让收入。而这些直接交易或买卖整块土地的行为,不能由政府直接经手,而是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完成,即政府组建的国有投资公司,比如各类城投公司。

用土地融资贷款会使城投这类政府性公司获得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 卖地

在《小镇喧嚣》中有提到政府征来的土地并不能直接卖出去,要先实现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时隔二十年,此刻再上网搜索除了一平外,又逐渐发展出五通、七通、八通、九通,所谓九通指的是“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及有线电视管线”。这一方面可以降低开放商的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实则是可以加快开发商的建设速度,若是每一通都由企业自己去通,那还是要跟各政府部门打交道。总地来说就是以此增加对开发商的吸引力。

当土地可以买卖时,就可以不止买卖一次。说不定也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被囤货居奇、待价而沽。

  • 开发

如果是开发商拿到一块地,再建一栋楼然后卖出去,那么开发商可能可以挣到钱,这只是一种商业模式。但要是为了保持建房子卖房子这些事可以持续发展下去,那么还需要使这块地在未来仍然还可以集聚大量资源,比如被划定在政府建设城市的未来规划蓝图之中,或命名为某某新城,或命名为某某新区。而政府对未来的发展计划未必是始终如一的,哪个新城或新区的发展建设最重要,被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大多可能由当地政府的领导者来指挥决定。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在地方培养的势力太大,地方主官不能不调动,随着领导换届,城市发展计划的重点可能也随之改变。

一般城镇化率的分子是按城镇的常住人口来计算的。假如说过去衡量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刚好有 GDP 和城镇化率,那么房地产开发建设本就既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就业,又可带来 GDP 规模增长,这比用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来吸引人口创造 GDP 要更快。

我们观察到的是一个既缺乏工业化、也缺乏人口城市化的经济增长模式,但是却有着发达的土地城市化。结合我们上面分析的土地抵押贷款,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另外一种土地金融和地方财政的关系:银行不断地向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储备中心则不断进行征地——开发——出让以赚取土地出让收入,基本思路是用旧储土地的抵押贷款进行新一轮土地征收,然后用出让土地的收入还清抵押贷款,再用新征用的土地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抵押贷款。这样一来,金融资金作为土地征用、开发、出让过程的“润滑剂”,使得政府能够迅速扩大土地开发规模、积累起大量的土地出让收入。这些土地收入,正如我们上面的分析看到的,最终大部分都投入了城市化建设之中。在这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之中,政府和银行的思路都非常明确:银行的土地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贷款一般在1—2年之内就可以收回;财政担保贷款虽然贷款期比较长,但是有不会破产的政府财政做担保,所以也可以放心放贷;政府的收入则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土地出让收入,只要土地可以不断征用、出让,或者只要土地出让价格足够高,政府就可以取得巨额的土地出让收入;另一方面,只要财政和金融资金不断地投入城市建设、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尽管融资规模会不断扩大,但是根据我们在上一部分的分析,政府的地方税收尤其作为预算收入支柱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也会不断增长、财政实力会不断增强。进一步而言,政府收入的增长又会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和征地规模,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在这种模式下发展出来的轰轰烈烈的城市化实际上是以土地而非以产业和人口为中心的城市化,我将其称为“土地城市化”。这种“土地城市化”的发展模式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土地城市化不以工业化为必然前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工业化过程不重要,而是说工业化并非城市化的中心内容。支撑城市发展和扩张的基础正在由工业变为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只要城市的地价够高,银行就愿意出资贷款,地方政府就能够以财政和金融为主要手段全面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主要靠政府对公共设施的投资为拉动力量,以土地征收、开发、出让为主要手段,以城市扩张为基本形态,以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为基本目标。在这个模式中,工业对于城市化的基础地位已经逐渐城市房地产业所替代了。

第二,土地城市化不以人口城市化为必要条件。在常规城市化的路径下,工业化为城市带来了资本积累,而工业化所需的劳动力及其家庭成员是城市发展的人口基础。这些人口基础的生产和消费构成城市运转的主体。但是在我国,城市化的路径有所不同,大量的劳动力及其家庭成员并没有成为城市居民。城市化发展到目前为止,这些劳动力仍然是没有城市户籍和市民身份的“农民工”,其家庭成员仍然居住在中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这种城市化可以称其为“人口不落地”的“半城市化”,不但造就了收入差别巨大、社会地位悬殊的城市中二元的社会群体(城市居民和“农民工”),产生了上亿的流动人口,也割裂了这些群体的家庭,农民工常年与其父母甚至子女分离,长此以往,会出现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形成这种局面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就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这是一个制度因素,在此毋庸多言。唯一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城市房价高涨的情况下,即使户籍制度被取消,农民工仍然无法在城市“落地”,必然长期处于一个漂泊状态,所以说,在当前的形势下,户籍制度已经不是城市化的最关键问题了。其次,中国“劳动密集型”的外向型经济战略固然适合中国国情,利用了中国大量的过剩劳动力,但是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经济学前提下,城市制造业工人即农民工主体的工资和各种待遇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这些城市中的二等公民连城市的廉租房也没有资格申请,更没有经济实力付得起租金。再者,新世纪发展起来的城市化模式逐渐脱离了工业化的基础,而越来越依靠城市房地产业。在土地、财政和金融三者的共同作用下,城市地价、房价迅速攀升,城市的生活成本也迅速增加。这基本上完全排除了产业工人在城市落户、定居的可能性。

第三,土地城市化只需要三大要素的参与即可运转:即土地与财政、金融的结合。土地城市化的运转,会使得财政收入迅速增加、金融贷款运转活跃、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是相对于其他发展模式而言最易操作、成本最小、政绩最显著的发展模式。

我国过去许多年城镇化率的提升,是由如火如荼的城市建设、人口迁移带来的量的增加,而质的发展速度却没有跟上。财富从人民手上向国家和政府集中(资源分配的权力可能也被垄断),基础建设成为了国民的骄傲,但是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方方面面涉及公共服务、公民福利的领域却问题重重。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也许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增长缓慢也是当今的事实。看完这本书以后,我感觉我们国家这几十年的发展从官方到民间都充斥着一种焦灼的、急功近利的氛围。虽说用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来解释政府行为是很说得通的,但我这菜鸟却模模糊糊地觉得最最根本的问题可能还在别处。也许高度集权的经济制度在经济发展走量的阶段起到了极“善”的作用,但是到了需要出现质变的阶段却可能起到偏“恶”的作用。


  1. “政治锦标赛”的概念需要将来再看周黎安的《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本书提及的部分在第二章,简单捋捋大概就是,我国的官僚制度属于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上对下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控制从而使其充分竞争,其一通过政治体系实现政治控制,用官员的升迁调动来激励官员响应下放的发展指标,其二以媒体为中心实现对信息系统和社会氛围的控制(PS这点有点类似于网络上流行的“PUA”这个概念),其三就是资源控制,官员要发展当地经济需要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然后才有可能在政治竞赛中胜出,而地方经济不一定能从中得益。 ↩︎

  2. 注意,这里的简单来讲真的就是讲得简单,实际上财政包干制、分税制的细节非常复杂。 ↩︎

  3. 书里也详细描述了具体的逻辑,原文长这样:“乡镇企业的税后利润有相当大的比例作为“企业上缴利润”交给乡镇政府或者是村集体,是这些部门预算外的收入。对于基层的县、乡、村三级组织来说,县政府得到的是乡镇企业的税收,村集体得到的是村办企业上缴利润,而乡镇政府既可以与县级政府分享预算内的税收,又可以得到预算外的企业上缴利润。所以在县、乡、村三级组织中,县政府最为关注企业规模,在现实中的表现是,县政府最容易帮乡镇企业搞到贷款,而相对不太关注乡镇企业盈利与否。税收体制与财政包干体制结合在一起,为地方政府推动基层的工业化提供了巨大的激励。在80年代的税收体制下,增加财政收入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就是创办地方企业,而企业上缴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就是财政收入增长的主干力量。自1985年到1991年,全国的税收总额年均增速7.7%,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增长速度年均8%,而全国企业所得税的年均增速只有1.8%。前两个税种与企业的规模相关,而后一税种与企业的盈利相关。由此可见,地方工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动力,但是这种增长却与企业的效益关联甚小。” ↩︎

  4. 书里对这一点的逻辑也有详细描述,原文长这样:“构成分税制基本背景的主线有两条,一条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另一条则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财政包干制不但无法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结合,这又反过来造成了中央财政能力的下降。这两条主线决定了分税制改革的集权性质以及对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深远影响。这需要从考察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入手。分税制改革在将税务征收与财政分开之后,更进一步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所有地方企业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对企业税收的划分不再考虑企业隶属关系——无论是集体、私营企业,或者是县属、市属企业,都要按照这个共享计划来分享税收。而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是按照包干制来划分收入的,只要完成了任务,无论是什么税种,地方政府可以保留超收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税收。由于中央并不分担企业经营和破产的风险,所以与过去的包干制相比,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兴办、经营企业的收益减小而风险加大了。而且,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类,按照发票征收,无论企业实际上盈利与否,只要企业有进项和销项,就要进行征收。对于利润微薄、经营成本高的企业,这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再者,增值税由完全垂直管理、脱离于地方政府的国税系统进行征收,使得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企业而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统统失效。在这种形势下,虽然中央出台的增值税的税收返还政策对于增值税贡献大的地区有激励作用,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想地方政府对于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会遭受打击。” ↩︎

  5. 原文中的逻辑长这样:“除了预算内财政收入的结构调整带来的地方财政增长方式的转变之外,分税制改革对地方政府的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也有极大的影响。乡镇企业转制之后,地方政府失去了规模巨大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其财政支出受到巨大的压力。分税制作为一种集权化的财政改革,使得地方政府开始寻求将预算外和非预算资金作为自己财政增长的重点。预算外资金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而非预算资金的主体是农业上的提留统筹与土地开发相关的土地出让收入。与预算内资金不同,这些预算外和非预算的资金管理高度分权化。对于预算外资金,虽然需要层层上报,但是上级政府一般不对这部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多加限制。而对于非预算资金,上级政府则常常连具体的数量也不清楚。分税制改革以后,为了制止部门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预算外资金的改革办法,其中包括收支两条线、国库统一支付制度改革等等,力图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计划、有步骤地纳入预算内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但是对于非预算资金,却一直没有妥善的管理办法,因此非预算资金也开始成为地方政府所主要倚重的财政增长方式。分税制和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地方政府造成的压力迫使地方政府通过发展建筑业和增加预算外的收费项目以及非预算资金来寻求新的生财之道。伴随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而兴起的“经营城市”的模式正与这种需求密切相关。” ↩︎

  6. 其实看政府文件里的行文风格,大致也能品味到一小点地方政府在行事作风上的特点。由于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文件大多不会公开,因此也无法知道文件中小小的行文风格的转变到底是先有中央传递给地方,还是只有地方自行做主。 ↩︎